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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相关知识解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作者:habao 来源: 日期:2018-6-12 8:15:41 人气: 标签:税务相关知识

  答:根据《中华人民国契税暂行条例》的,对于拆迁还房,被拆迁人不补缴产权调换差价款的,可免征契税;如果因超面积还房等因素,应补缴产权调换差价款的,对补缴款的部分,按征收契税。

  答:对于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税率,仅限于个人购买,对于单位购买或者单位及个人通过赠予、交换等非购置行为取得普通住房,应统一适用税率3%。

  答:房屋买卖交易撤销,若未完成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的,对已纳契税应予以退还,申请退还人应提供身份证明、原契税完税证,房屋登记部门出具的房屋注销备案登记的证明到当地契税征收窗口办理退税手续。但是若已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房地产权属转移已经完成的,已缴税款不予退还。 四、家庭财产分割是否征收契税?

  答:家庭财产分割中涉及房地产的分割,是指由于分家而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分立行为。家庭财产分割是否征税,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对享有家庭财产共有权的,承受被分割家庭财产,不征收契税;对不享有家庭财产共有权的,承受被分割家庭财产,应按赠与征收契税。

  答: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土地房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离婚时,无论确权到任何一方,属于房产共有权的变动,非产权转移行为,均不征收契税。税务机关在受理契税申报缴税过程中,不再要求纳税人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即:1、纳税人在申请办理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契税优惠时,无须提供原民政部门开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2、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契税优惠申请时,应当做好纳税人家庭状况认定工作。如果纳税人为成年人,可以结合户口簿、结婚(离婚)证等信息判断其婚姻状况。无法做出判断的,可以要求其提供承诺书,就其申报的婚姻状况的真实性做出承诺。如果纳税人为未成年人,可结合户口簿等材料认定家庭状况。(税总2015年第71号)

  答:以自有房地产投入自己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不征收契税。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有关,个人独资企业属无限责任的企业,企业的财产与投资人的财产不可分割。因此,将房地产投入自己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权属未发生变更,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登记时仅需办理更名手续,不征收契税。

  答:个人创办的独资私营企业的房产更名至自己名下,由于同属于一个投资主体,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权属未发生变更,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更名手续时,不征收契税。

  答:、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中华人民国契税暂行条例》)

  九、城镇职工购买房改房是否征收契税?答:城镇职工按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并在住房标准面积以内的,免征契税。(《中华人民国契税暂行条例》)

  答: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中华人民国契税暂行条例》)

  答:土地、房屋因拆迁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面积)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或安置面积标准)的部分,免征契税;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或安置面积标准)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财税200545号)

  答:承受荒山、荒地、荒滩、荒涂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新疆实施《条例》办法)

  答:土地、房屋权属交换,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交换价格不相等的,向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征收契税。(《中华人民国契税暂行条例》)

  答:对县级以上人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比照《中华人民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款第(一)款的,免征契税。(财税2001156号)

  十五、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简称《通知》)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的意见》(国发201414号)的,为了给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营造更为宽松的政策,进一步推动企业进行制度创新,做优做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对《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进行认真梳理分析并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结合经济发展变化情况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

  十六、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简称《通知》)的主要内容及政策有何变动?

  答:《通知》明确了企业改制、事业单位改制、公司合并、公司分立、企业破产、资产划转、债权转股权、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公司股权(股份)转让等契税征免税政策。相比财税20124号,《通知》降低了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免税门槛,更好地体现了鼓励各类所有制企业共同发展的政策导向。《通知》主要有以下变动:一是统一各类企业改制重组的契税优惠政策。《通知》不再按企业所有制形式设置契税减免税政策,凡是依照我国法律法规设定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都适用同样的税收优惠,这有利于引导和激励各类所有制企业根据经济发展要求及市场变化进行改制重组。二是放宽企业整体改制契税免税条件。对企业进行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通知》将改制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契税免税条件由投资主体不变,调整为原投资主体存续且持股在75%以上。这便于企业根据自身业务发展、资金状况等灵活选择组织形式,有利于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和创造力。例:某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0年,出资人为张某和王某,两人出资比例分别为70%、30%。经两人协商一致,于2015年1月将该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吸收赵某作为公司新股东,张某、王某、赵某的持股比例分别为50%、30%、20%。按照原有政策,由于新公司的投资主体数量发生了变化,不符合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这一限定条件,对新公司承受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不能享受免税。而按照《通知》,由于原公司的投资主体张某和王某继续存在于新公司,且持股比例(50%+30%=80%)超过75%,符合《通知》的免税条件,可以享受免税优惠。

  三是适当调整事业单位改制免税条件。对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通知》不再区分原投资主体是否变化,只要原投资主体存续且在改制后企业中绝对控股(持股50%以上)即可享受免税。这有利于减轻事业单位改制负担,也为社会资本投资公益事业创造了良好。

  此外,《通知》增加了对投资主体存续、投资主体相同等关键概念的解释,以方便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准确理解和掌握政策。

  十七、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简称《通知》)的适用范围及执行时间?

  答:《通知》适用对象为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三年。对通知发布前,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契税尚未处理的,符合本通知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答: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国公司法》有关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财税201537号)

  答: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财税201537号)

  答: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财税201537号)

  答:公司依照法律、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财税201537号)

  答: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财税201537号)

  答: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财税201537号)

  答: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财税201537号)

  答: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对承受方应按征收契税。(财税201537号)

  答: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财税201537号)

  答: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财税2004134号)

  答:对于《中华人民国继承法》的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国税函20041036号)

  三十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简称《通知》)“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优惠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是指什么?

  答:该《通知》中的政策调整适当加大了个人购买住房的税收优惠力度,体现了对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支持。具体是将个人购买住房契税优惠范围由家庭唯一住房,扩大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并不再区分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即: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三十二、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简称《通知》)“房地产交易环节营业税优惠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是指什么?

  答:此次政策调整适当加大了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的税收优惠力度。对个人转让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由差额征收营业税调整为免征营业税。即: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不区分普通、非普通住房,一律免征营业税。《通知》,、上海、广州、深圳市不适用新营业税优惠政策,仍按原政策执行。

  三十三、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简称《通知》)中的纳税人怎样申请享受契税优惠政策?

  答:《通知》,纳税人申请享受契税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的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诚信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通知》,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三十四、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简称《通知》),对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征收管理和操作落实做了哪些?

  答:对于营业税优惠政策,《通知》,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执行。

  答:《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凡是于2016年2月22日及以后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房地产交易契税、符合《通知》税收优惠条件的,均可享受优惠税率。

  答:《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有关营业税优惠的具体执行时间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执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财产行为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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