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伴们,伴随着炎炎夏日的到来,暑假的脚步也离我们越来越近了~小编今天奉上一份有关旅游的税务知识礼包,助您快乐出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事项的》第一条第三款第八项:“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但是申税小微要提醒大家的是,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可以开具普通,不得开具专用哦。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相关,纳税人提供的下列服务免征: (2)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票收入免征。 3.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交通费原件交付给旅游服务购买方而无法收回的,以什么为差额扣除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将火车票、飞机票等交通费原件交付给旅游服务购买方而无法收回的,以交通费复印件作为差额扣除凭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的,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国税务》邮箱:.cn《税务研究》邮箱:.cn《国际税收》邮箱:.cn地址:市丰台区广安9号国投财富广场1号楼10层 邮政编码:100055 本文由325游戏 (www.325qp.net)整理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