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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公开增发普通股的一般条件_注会经济法每日一考点及习题

作者:habao 来源: 日期:2019-10-10 20:50:52 人气: 标签:上市公司条件

  带金字旁的女孩名字的含金量不言而喻,因此成功报名的考生们要抓住机会,在最后的时间里通过巩固和进行强化和提升,争取一次性通过所报科目。以下是小奥整理的注会每日一考点和习题,一起看看吧!

  【提示】上市公司公开增发普通股的一般条件,适用于上市公司配股、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增发新股和发行可转债。1.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

  3.上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并未要求达到某一具体数额),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

  6.最近3年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发行人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7.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注意:“累计值÷年均值”)

  8.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的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4)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5)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A.公司在3年前曾经公开发行过可转换公司债券B.公司现任监事在最近36个月内曾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解析】(1)选项B: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过证监会的行政处罚;(2)选项C:上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须连续盈利;(3)选项D: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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