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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组织员工外出旅游 发生事故是否应认定为工伤?

作者:habao 来源: 日期:2017-11-23 9:43:48 人气: 标签:公司集体出游新闻稿

  张某是上海一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员工,2015年公司组织员工至浙江省某旅游景点3日游,张某随同前往。不料,张某在旅游景区的某小河边淌水时不慎滑倒并溺水,当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张某的父亲向上海市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工伤,区人社局认为张某受到的事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张某的父亲不服,认为三日游是公司组织的为增强企业凝聚力的活动,作为公司员工的张某的死亡是因为单位组织的本次活动所受到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遂向上海市青浦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告青浦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

  上海青浦法院立案受理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初,张某所在的公司组织张某等十名员工旅游,并与某旅游公司签订《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约定了3日游的往返时间、组团方式、地接社、旅游内容等。旅途开始的第一天,当地地接社的导游将旅游者带至景区的农家乐,宣布活动。张某等六人决定到农家乐附近的小河边游泳,地点系张某事先勘察选定。后张某在淌水过程中不慎滑倒并溺水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被告依法具有作出工伤认定的主体资格。被告受理后进行调查取证,作出认定,程序符律。被告对原告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依法根据审核需要进行了调查,查明张某是在旅游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被告作出该认定事实清楚,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单位组织员工外出旅游并不能成为认定工伤的理由,《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认定为工伤。单位组织员工外出旅游并非是因工外出,在旅游过程中发生事故也并非是因工受伤,难以认定工伤。因此,在单位组织的外出旅游过程中,员工也要尽力好自身安全,不能掉以轻心,不管怎样,事前预防比事后补救要重要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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