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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相关法律》常考知识点(6相关知识

作者:habao 来源: 日期:2015-1-6 9:43:59 人气: 标签: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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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数

  一、罪数概念及区分标准

  罪数,是指一人所犯之罪的数量。区分罪数,也就是区分一罪与数罪。

  关于罪数判断的标准,我国刑论通行的观点是采取犯罪构成标准说。即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具备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

  二、罪数类型

  (一)实质的一罪,也称形式上的数罪,实质上的一罪。是指在外观上具有数罪的某些特征,但实质上构成一罪的犯罪形态。包括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和继续犯。

  1、想象竞合犯

  想象竞合犯,也称想象数罪,是指实施“一个犯为”同时“数个不同”的犯罪形态。

  一个犯为,数个,不以数罪论,只能作为一罪处理,应当按一行为所的数个中较重之罪处罚。

  2、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亦称加重结果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法律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结果以外的加重结果,刑法对其了加重刑的犯罪形态。

  3、继续犯

  继续犯,也称持续犯,是指犯为自着手实行到由于某种原因终止以前,一直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如:非法罪。

  对继续犯的追诉期限,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这也说明对继续犯只能以一罪论处。(二)的一罪。是指本来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数罪,因其某种特由,法律上将其为一罪的犯罪形态。包括结合犯和惯犯。

  1、结合犯

  结合犯,是指数个原本的犯为,根据刑法的,结合成为另一的新罪的犯罪形态。

  2、惯犯

  惯犯,是指以某种犯罪为常业,或者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或挥霍来源,或者犯罪已成习性,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实施同一种犯为,刑法对其以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我国刑法中的惯犯只有一种,即常业性惯犯,赌博罪。

  (三)处断的一罪,又称裁判的一罪。是指本来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数罪,因其固有的特征,在司法机关处理时将其为一罪。包括连续犯、犯和吸收犯。

  1、连续犯

  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为,同一的犯罪形态。

  对于连续犯,一般按照一罪从重处罚。刑法第八十九条,对于连续犯的追诉期限应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表明对连续犯应以一罪论处。

  2、犯

  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其他”的犯罪形态。如,伪造印章、证件进行诈骗。

  对于犯,应按刑最重的一罪从重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但我国刑法中也有对犯实行并罚的。如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以、方法缉私的,应以走私罪和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并罚。

  3、吸收犯

  吸收犯,是指事实上存在数个不同的行为,其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的犯罪形态。

  数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这种关系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二是主行为吸收从行为;三是实行行为吸收非实行行为(包括预备行为、帮助行为、行为)。

  对于吸收犯,按吸收之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例题1】犯为自着手实施到由于某种原因终止以前,一直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是()。(2008年)

  A.连续犯B.犯C.继续犯D.惯犯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罪数。继续犯,也称持续犯,是指犯为自着手实行到由于某种原因终止以前,一直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

  【例题2】行为人出于一个故意或,实施了一个犯为,却了数个。这在刑论上称为()。(2007年)

  A.犯

  B.吸收犯

  C.想象竞合犯

  D.继续犯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想象竞合犯。想象竞合犯,也称想象数罪,是指实施一个犯为同时数个不同的犯罪形态。“一行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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