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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中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作者:habao 来源: 日期:2018-1-4 15:48:21 人气: 标签:公司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 本制度所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有错必究;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对等原则。

  第六条 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提出相关处理方案,公司董事会批准。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遗©或重大差错;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遗©或重大差错;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与保密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对应披露的信息没有严格审核、充分沟通、及时汇报,使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遗©或重大差错;

  (五)负有提供年报所需信息义务的部门和人员,提供数据信息存在重大遗©、失实、歧义等,造成公司年报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的;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8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8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8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800万元;

  (七)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但因会计政策调整导致的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以及因相关会计法规不明而导致理解出现明显分歧的除外;

  (三)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

  (四)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一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四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申述,保障其陈述和的,并充分考虑出现差错的原因、造成的后果以及是否及时主动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出现责任追究范围的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七条 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重大差异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的认定及处罚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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