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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知识产权法研究综述(四)——商标与反法部分

作者:habao 来源: 日期:2018-7-4 0:03:47 人气: 标签:知识产权法相关论文

  2017年商标法研究领域的核心论文共24篇,其中,CLSCI核心期刊上发表的共有9篇,《知识产权》上发表的为15篇。

  商标领域的研究热点相对较分散,除了“商标使用”这个历史遗留难题之外,还包括了商标共存、近似商标转让、反向混淆、定牌加工、在先权及情势变更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问题。

  我国商标权的产生采用的是注册制,但实践中引起争议的往往是商标使用的问题。在商标确权和的案件中,商标使用的含义要如何统一,是否应该采用不同标准一直是被热议的线】从分析商标使用的对象入手,探究商标的本质与构成,从商标客体和消费者主体的视角对商标使用进行了论述,并归纳出商标使用的认定因素。王太平【2】提出,应摆正商标使用在商标侵权构成中的地位,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使商标使用回归其应有的地位,正确发挥商标使用的作用。他还通过对“无印良品”案和“PRETUL”案的分析【3】得出,在目前我国商标强的政策下,将涉外定牌加工认定为构成商标使用从而可能构成商标侵权,是更合理的司法选择。刘铁光【4】认为,“商标使用”应为商标确权中明确或隐含的前置性条件,而在商标侵权认定中则应为明确的前置性条件,并删除商标法第57条第4项和第7项、第58条及第32条后半句中“以不正当手段”的,以我国的商标制度。付继存【5】指出,商标权维持时,根据管理规范与确权规范分别作出的结论可能存在冲突,删除管理规范,并注册商标同一性规范可适用于商标使用有关的所有领域。由于商标注册与使用的角色错位,孙山【6】指出我国已经到了商标制度发展的拐点,应果断放弃过去那种以“注册”为主的“商标管理之法”,更新为以“使用”为主的“商标服务之法”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不同国家采取不同的商标权产生制度。美国的商标基于使用而取得商标权,我的商标权则基于注册而产生。相对于美国,我国商标权缺乏一定的稳定性。在我国,商标持有人可以利用注册制度先发制人,甚至还会出现商标挟持的怪象。李晓秋【7】介绍了商标挟持的由来、法律成因及危害,并指出对其进行司法控制是解决该问题的关键。

  随着我国深入推进品牌战略,助力创新驱动发展,2017年对商标方面的研究也呈现出理论与实务并驾齐驱的态势。刘铁光【8】指出,商标显著性被界定为来源识别性是一种误读,二者实为商标法中不同的制度体系,并提出应将它们各自归位,厘清显著性与来源识别性的制度目的,确定商标显著性本义,进而对其制度予以检证。

  “非诚勿扰案”再次掀起学者们对“反向混淆”的热议。董晓敏【9】论述了“反向混淆”概念在我国目前的商标论框架以及司法实践中的不必要性。【10】阐述了我国近似商标一并转让制度在实践中所产生的法律适用混乱、违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问题,并对近似商标转让模式的合进行了论证,我国在允许近似商标分开转让的同时,通过签署商标共存协议等配套制度来防止市场混淆。刘铁光【11】根据商标共存的不同类型采取不同的干预政策,以防止混淆可能性。

  随着互联网行业的蓬勃发展,以混淆为基础的商业标识制度正面临着来自互联网的强有力挑战。如周樨平【12】所述,一些互联网上侵权行为,未必会引起混淆,但却可抢夺属于他人的交易机会。于是,我国发展出了“搭便车”理论,力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解决商标法难以解决的难题。但周樨平认为评价“搭便车”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的最根本标准应从是否“损害了消费者利益”或者“实质性地阻碍了商业标识所有人获取正当经营的利益”进行衡量。

  我国商标法第32条明确:“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但第45条注册超过五年期限的,一般不可以再以损害在先权为由对注册商标提起无效申请。与该条相关的最有名案例当属乔丹案。崔建远【13】认为最高关于该案的有失偏颇,未能整体把握民法各项制度及规则,且不宜不当扩张在先的涵盖范围。朱冬【14】对乔丹案进行分析,强调不应将商标不可争议性与在先的两个问题混为一谈,同时不可将商标的不可争议性作为在先的唯一理由,应利用现有的法律制度对损害赔偿和停止侵害救济进行适当的,实现在先人和在后商标注册人利益的平衡。蒋利玮【15】通过对比美国的形象权、日本的Publicity权,认为我国的商品化权在上没有正当性基础,其不应当作为自然予以,并作出商品化权不应当存在的结论。

  2017年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研究来说是开花结果的一年。11月4日,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正式发布。2017年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研究也进入了修法阶段,表15篇高质量论文,其中,CLSCI核心期刊5篇,《知识产权》10篇。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该法是竞争法还是知识产权法的定位、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商业秘密的等。

  2016 年2 月,国务院法制办就《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2017 年2 月,国务院提请全国常委会审议《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基于此两稿内容,孔祥俊、李明德分别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些基本问题发表了各自的见解。

  孔祥俊【16】指出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竞争法(经济法)与知识产权法(私法)交叉的法律领域,尽管其竞争法属性常常被忽视,但反不正当竞争法始终以竞争法的方式实现知识产权功能。作者认为现代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三元叠加的目的,即竞争者、消费者和为一般利益而保障竞争。而“修订草案”第2条第2款删除了“消费者”字样,并删除消费者诉权,不符合消费者在反不正当竞争中的现代定位。他我国理论界对于知识产权专门法的关系认识和把握混乱,对于本属专门法调整的问题,转而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取而代之,削弱了专门法的调整功能。孔祥俊还指出,实践中以存在“竞争关系”作为构成竞争和不正当竞争的前提大大了法律的适用范围,如果放弃“竞争关系”要件,采用广义的竞争行为的角度理解不正当竞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扩大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范围,那么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完全可以看作是一部规范广义竞争行为意义上的市场竞争法。

  李明德【17】则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是智力活动,属于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主张修法时应当处理好《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的关系,与《刑法》中关于反商业贿赂的关系,以及与技术措施和商业模式发展的关系。除此以外,还要处理好“一般条款”与“具体事例”的关系,应当体现倚重具体规则而非一般原则条款的立法原则。

  杨华权【18】探讨了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引入“消费者”元素的问题。卢纯晰【19】研究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作为“一般条款”在知识产权时如何具体化,适度发挥其在知识产权适用中的有限补充作用。

  2017年,加多宝与王老吉案的大戏终于落下帷幕。该案也是商标权纠纷与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交织的案件。

  孔祥俊【20】结合“红罐”案,就商品包装装潢的构成等问题及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产生机制和归属标准进行了论述。姚洪军【21】从包装装潢权的目的、客体和对象应具有的条件方面进行论述,探究包装装潢权对象的本质和界定方法,最后表明其反对一、二审判决认定“知名商品”的做法。黄军【22】直接提出删除“知名商品”限定,并完善包装装潢特有性的认定、拓宽擅自使用的认定范围等。君【23】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送审稿》到《修订草案》中第5条2项中“知名商品”条款的变化是个退步。作者从“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真实含义、知名与特有之间关系、混淆与混淆的关系以及未注册驰名商标显著性的弱化几个方面进行探析,对《反不正当竞争修订草案》第6条(一)项提出修改。

  郑友德【24】等详细介绍了欧美日在商业秘密方面的做法,指出我国现行的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主的商业秘密法律体系力度弱,尽快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

  2017年知识产权研究方面涉及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论文2篇,植物新品种的论文1篇。何炼红【25】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隐私权与现有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登记制度、知识产权和科研的冲突,使其无法得到有效,作者希望通过制定专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全面系统地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隐私权在内的一系列民事、方法和救济措施。鲁幽、周安平【26】探讨建构以私益诉讼与公益诉讼并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诉讼新体系,强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陈红、杨雄年【27】,结合我国植物新品种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应尽快完善制度和审查测试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加强宣传培训及合作交流的。

  2017年是知识产权法研究精彩纷呈的一年。16种期刊中发布的知识产权论文增幅接近50%,表明知识产权研究在研究领域的“显示度”大大提升。就具体领域而言,专利法和版权法的研究相比商标法的研究更为热烈,与商标法的修改已于2013年完成而其他2部法律的修改正在进行有关。

  在知识产权基础理论方面,知识产权法“入典”问题和《民法总则》知识产权条款评析具有极高热度。在专利法领域,侵权诉讼程序与无效宣告程序的衔接、标准必要专利问题是主要热点。在版权法领域,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版权性、网络版权等问题成为热点。商标法领域的研究热点集中在“商标使用”这一历史遗留难题。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该法是竞争法还是知识产权法的定位、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可以预见,随着民法分则各编在2018年提请全国审议,知识产权法“入典”与否将尘埃落定,相关研究重心必将从“入典”转为“成典”。在专利法和著作权法修改完成之前,各自领域的热点问题将热度不减。商标法领域的“商标使用”问题也将持续“发热”。

  【3】王太平:《从“无印良品”案到“PRETUL”案:涉外定牌加工的法律性质》,载《评论》2017年第6期第35卷。

  【8】刘铁光:《商标显著性:一个概念的与制度体系的》,载《评论》2017年第6期第35卷。

  【12】周樨平:《商业标识中“搭便车”理论的运用——从关键词不正当竞争案件切入》,载《》2017年第5期。

  【13】崔建远:《姓名与商标:径及方之检讨》,载《中外》2017年第2期第29卷。

  【16】孔祥俊:《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竞争法取向》,载《评论》2017年第5期。孔祥俊:《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现代化》,载《比较法研究》2017年第3期。孔祥俊:《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新定位》,载《中外》2017年第3期。

  【18】杨华权:《论一般消费者标准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构建与适用》,载《知识产权》2017年第1期。

  【19】卢纯晰:《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在知识产权中的适用定位》,载《知识产权》2017年第1期。

  【20】孔祥俊:《论商品名称包装装潢法益的属性与归属——兼评“红罐凉茶”特有包装装潢案》,载《知识产权》2017年第12期。

  【21】姚洪军:《论包装装潢权对象的界定方式——兼评“红罐”案两审判决》,载《知识产权》2017年第10期。

  【22】黄军:《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行为构成的问题与改进》,载《知识产权》2017年第10期。

  【23】君:《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条款的修改和完善》,载《知识产权》2017年第6期。

  【24】李薇薇、郑友德:《欧美商业秘密立法新进展及对我国的》,载《》2017年第7期。

  【27】陈红、杨雄年《现代种业发展战略下强化植物新品种的政策措施》,载《知识产权》2017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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